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改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18〕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城市既有住宅。
(一)安全要求。D级危房不得加装电梯,C级危房应经加固处理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后方可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投入使用前应经依法检验合格。
(二)设计要求。加装电梯设计应“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疏散等要求。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电梯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加装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临城市道路住宅,原则上临城市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加装电梯。
(三)实施要求。加装电梯应当经所在楼栋(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经申请人协商同意,可以推举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或安装企业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一个小区委托同一主体统一加装电梯。鼓励企业采用总承包的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
加装电梯原则上“谁受益、谁出资”,根据所在楼层、套型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措,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加装和维护。
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一站式”受理加装电梯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负责建(构)筑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一)业主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对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经评估满足相关要求的,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二)现场踏勘。属地住建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属地资规、、燃气、电力、通信、自来水等部门单位及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方案公示。现场踏勘原则同意后,申请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将相关材料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材料包括:
(四)联合审查。经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属地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资规、市场监督、、燃气、电力、通信、自来水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成批次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会议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联合审查通过后,属地住建部门将申请文件、审查文件报送至市住建局备案。
(五)工程施工。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属地资规部门负责将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应当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并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名业主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未委托的,由申请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职能部门免收各类行政性规费(依法不得减免的除外),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二)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资规、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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