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开展加装电梯工作。鼓励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系统完善老旧住宅小区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宜居水平。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产权明晰、层数为5层及5层以上、近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未设电梯的住宅(私人自建住宅除外)。
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通过业主共同协商确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资料须按要求进行公示。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侵犯自身相关权益而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1 市住建局是全市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按标准做好补助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安全检查、使用登记证审核,监督检查加装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加装电梯消防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2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和保障工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技术指导、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审查、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等工作,并将竣工项目资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居民动员、矛盾协调等工作,监督指导征求业主意见、公示设计方案、业主资金筹集等工作。
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以业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采用社会方投资、居民付费使用等方式统筹建设。
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所需建设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的,出资比例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业主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如二层住户不参与使用则为0)、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以此类推。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按照业主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比例确定。
业主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个人承担部分。财政部门对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项目给予10万元/部的财政补贴,按照1︰1的比例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筹措。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直接受益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和实施主体。为便于操作,申请人可以委托2-5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原建设单位、小区物业公司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形成书面委托协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方案制定及报审、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加装电梯的业主根据使用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形成书面委托协议。
(4)达到比例要求的业主协商结论。如有业主反对或因加装电梯利益受损,须同步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以上相关资料须涉事业主共同签字确认,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就加装电梯方案及上一条中的书面协议,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物业显著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申请人对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说明协商情况和处理方案。
完成公示及异议协商后,申请人应当向辖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加装电梯方案,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规划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人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申请人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或第三方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同时在辖区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完成验收后将竣工档案报辖区政府审查。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联合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区县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将工程相关资料影印件报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各区县改造计划,预拨各区县部分补助资金,根据改造进度,适时进行清算,保证补助资金全额到位。
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后,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业主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电梯运行管理,同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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