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荆某、詹某共同居住在株洲市芦淞区某小区A栋2单元,黄某家在604号房,荆某、詹某家分别在104号和203号。
2021年8月,该楼栋依据《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启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事宜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对单元楼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表》上签名捺印。
2022年8月,黄某作为业主代表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订了《电梯定作、安装及钢结构井道施工合同》。10月,经过一系列流程手续, 电梯加装工程正式启动准备开始施工。
然而此时,荆某和詹某却出面阻止,理由是两人认为安装电梯需要打螺丝,会对自己居住的一、二楼层造成影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未果,电梯施工暂停。
业主们推举黄某作为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单元楼加装电梯的阻工行为,并排除该电梯加装工程的阻工妨碍。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已就加装电梯履行了报批手续并经批准,程序合法。且荆某、詹某作为业主,都在最初的征询意见表上签字同意,并签署了《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现两被告阻止电梯施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作为单元业主推举的诉讼代表人,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被告荆某、詹某排除妨碍。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荆某、詹某立即停止对芦淞区某小区单元楼电梯加装工程施工的妨碍,使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能继续实施上址房屋的电梯加装工程。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以及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而推行的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通风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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