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会第27次会议审议。
目前执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对电梯的配置要求较为宽泛,不少开发商为降低成本,配置的电梯数量少、速度慢、载荷小,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使得电梯长期处于满负荷状态。这样就容易导致电梯零部件过度疲劳磨损老化,维修率、故障率、困人率“三高”问题较为突出。
为此,有必要从源头进行规范,在设计环节进行把关。《条例(草案)》参考上海等地立法,明确了我市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可现实中常出现这样的尴尬:制造单位已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制造单位利用垄断优势抬高价格,使用单位难以接受,经常导致电梯改造、修理陷于困境。
制造单位已注销、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但在巡查中,有关部门经常发现有物业公司违反《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在电梯配电箱中接入大楼广告或立面照明线路,这极易造成电梯骤停等电梯供电事故。对此,市财经委建议,要禁止在电梯配电箱中接入与电梯系统无关的线路。
同时,大部分业主对广告收入所有权不甚了解,也不掌握收支情况。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市财经委建议,电梯轿厢和候梯厅广告收入应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
市财经委建议,该做法应该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固定,同时增加“检验机构应该主动服务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提前告知定期检验时间”的表述。
市财经委认为,对于检验、检测活动人员的资格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的保密及报告义务,也应该在法规中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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