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种设备进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不按规定生产、改造、使用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和隐患。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2023年7月21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富泰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广东蕉岭县某胶合板厂、梅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蕉岭县某木制品厂的蒸汽发生器,额定压力均为0.7Mpa,有效水容积均超过30L,与合格证上标注参数不一致,遂于2023年6月7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2021年8月25日、2022年1月23日分别向广东省蕉岭县某胶合板厂、梅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蕉岭县某木制品厂三家单位销售了3台标示额定容积为29.5L的蒸汽发生器,该3台蒸汽发生器均由当事人生产设计、安装和现场调试。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使用单位水容积测试报告》,上述3台蒸汽发生器“测试水容积61.97L、63.85L,均大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因此该生物质燃料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依据《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1.4.3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上述3台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违法所得10200元。
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生产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将已经安装的锅炉恢复原状,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武平县南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特种设备改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造纸生产车间内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主梁上安装了两个葫芦(除原厂配置的葫芦外,另加装了一个葫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特种设备改造,遂于2023年6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2日向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购进一台10T单梁起重机及10T(配江阴正厂MD电机)双速机。2023年4月底,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未获得起重机改造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装了一个非原厂配置5T葫芦,改变了起重机的主要机构及主参数。因当事人加装5T葫芦,仅用于造纸生产车间纸机维修时更换压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获得起重机改造许可,私自加装一台5T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恢复其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原状,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 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郑某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连江县坑园镇某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申报停用且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蒸汽锅炉,在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被当事人擅自启用。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检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并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蒸汽锅炉是登记在连江县坑园镇某育苗场名下,已于2016年11月报停,截至案发,未申请重新启用。当事人在开展养殖生产中,因要给鱼池水保温,在已知锅炉未经定期检验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开启使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锅炉司炉工作业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锅炉司炉工作业证操作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漳浦龙成中学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堂后厨进行检查,发现一部用于在1、2楼之间传送饭菜的杂物电梯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相关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事项,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6月23日,该部杂物电梯定期检验到期,当事人未申请定期检验,并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2月9日,因配电房改造以及学校放假,自行停用。2023年2月10日起至案发日,当事人擅自启用该未经检验的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街道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日至4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对福清市龙山街道某小区10台电梯开展每半月一次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却由维保人员在上述电梯的《保养单》《电梯维保公示》中填写虚假的维保记录。上述10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均为300元/部,违法所得1500元。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安碧桂园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6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福安碧桂园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已报停的型号为ELENESSA、出厂编号为180700021、监察识别码为TJ12653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福安碧桂园同创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部电梯并限期改正,依法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8月29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安碧桂园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因当事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移交涉案电梯工作协商未达成一致,导致涉案电梯自2021年9月30日至案发日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将涉案电梯进行报停处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止使用措施,未设置停用标志,未将报停情况告知相关住户,实际上未真正停止使用该部电梯,致使相关住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21年9月30日至案发之日,一直使用该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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