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2023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12月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省平湖冷冻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有2名正在作业的焊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浙江省平湖冷冻机械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万兴化工仪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现场存放危险化学品500毫升装无水乙醇161瓶、500毫升装95%乙醇50瓶、500毫 升装硫酸6瓶、500毫升装无水甲醇17瓶、500毫升装石油醚10瓶、500毫升装次氯酸钠27瓶。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一次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第一次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平湖市万兴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益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仓库内气瓶(氩气、氧气)存放时未落实防倾倒措施;柴油存放点未落实防渗漏、洗眼器、温湿度计、消防沙等安全防护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浙江益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上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江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内查询到使用单位阮红某使用的型号规格为TGJ800/1.0-JXW、产品编号为STL-GT5015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下次检验日期:2022-11-30),且维保单位已脱保。当天下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香弄商城1幢西侧的阮红某的上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处于通电使用状态,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封了该电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阮红某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朱伟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擅自销售烟花爆竹制品。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移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朱伟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零肆元整和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以上6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凡事故必倒查原因、凡责任事故必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凡责任事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要充分发挥非法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金平湖”新崛起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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