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救援通道问题是日常检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通道符合不符合涉及到电梯整机的合格与否,也涉及到能否继续使用的问题,因此大家都很关心。电梯救援通道看似小事,实则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总局也多次对电梯救援通道发文,且在公众留言中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今天,武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总局留言中有关电梯救援通道的问题,同时也把之前总局下发的两个文件一同放在后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您好,我小区为5到7层多层住房,规划为电梯入户,于2016年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并与2017年售罄,各种规划审批也于2016年完成,业主所购房屋结构符合国家规定。
2018年电梯监督检查时,因救援通道不合新规不予开通电梯,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私自违规开凿通道(此通道开通每户业主将损失原2016年购房时承诺半赠送面积约9平方,如今房价高涨,严重侵害百姓利益),并以此于2018年8月1日通过监督检验,2018年12月底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并告知业主自行封闭通道,因其出示的竣工图纸上显示此处为实墙,故业主没有质疑并按图纸装修,2019年8月电梯定检时,特检机构以人为封闭通道为由将电梯停运,要求整改!现业主要求按购房时结构检测,按“现有建筑物”2018年实施意见第二条执行,即“对于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难以整改达到附件A中8.7(2)项要求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使用单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检验机构可以判定该项目符合要求”,此条存在即说明方法可行。
百姓高价购买电梯入户新房并装修入住,现面临电梯长期停运。业主购买时没有任何违规,百姓为电梯入户在价格上多付出了很多,且已经装修入住,如今我小区广大居民开展积极维权,希望总局领导充分考虑社会安定及民生情况,如我小区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按电梯救援通道实施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已明确,依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地轻轻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的规定,按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的电梯,通往电梯的每个服务层站的通道都应当符合附件A中8.7(2)项的要求,其以后的定期检验也应达到上述要求。
现有一幢商业楼,通往每层办公场所的方式楼梯和电梯(轿厢装有IC刷卡)。现每一层的使用单位为了防盗,将楼梯入口加了门上了锁。请问:
由每一层用户留有楼梯入口处门锁钥匙或密码在物业管理处或维保救援单位处备份,是否可以判7001检规8.7(2)项合格?
由物业公司连同每一层使用单位联合作出承诺:在电梯使用期间(上班期间)均打开楼梯入口处的门,在下班期间给楼梯入口处上锁同时停梯。此种方式是否可以判7001检规8.7(2)项合格?
安全技术规范已明确,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为准。
你好!关于电梯救援通道,根据市监特(2018)37号文的精神,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电梯的,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难以整改达到附件A 中 8.7(2)项要求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使用单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检验机构可以判定该项目符合要求。请问,这个现有建筑物是否包括发文后新建或者发文前已建但发文后才通过验收取得相关证件的建筑物?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已明确,“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既包括2018年7月30日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又包括2017年10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新增井道中安装的电梯或原有井道中新安装的电梯。
《检规》二号修改单执行以来,我们基层检验员对电梯暂停使用的层站的救援通道是否需要保持通畅存有疑问,请予以明确。谢谢!
在电梯检验时发现一些联建房电梯,因原建筑结构,存在到达实施紧急操作位置时有门窗等阻隔,必须经过用户私人空间的情况。
深圳院曾在2017年关于应急救援通道问题专题研讨的会议纪要上明确,服务层站或者通往实施紧急操作位置的通道被门等阻隔,无法整改,而不具备严重工况下实施紧急救援基本条件的,受检单位可以提供《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等给检验机构存档,保证电梯合格正常使用。
而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里,却将实施紧急操作位置从中移除了。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效法救援通道不符时的处理方法,由相关业主签类似安全承诺书的形式予以检验合格?
关于市监特[2018]37号《救援通道实施意见》第二款中,描述了到达电梯服务层站有封堵的情况,可以通过用户签署相关《承诺书》《钥匙管理制度》等来确认符合,但是对于新检规TSGT7001-2009中8.7(2)项提到的到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即机房或机器设备间)被封堵的情况,是否能参照执行?
特别实际检验中,碰到很多老小区进入机房需要经过私人房间的情况,而且用户愿意签署相关承诺书,也同意在紧急情况下破拆实施救援的情况下。
我司项目于2016年11月份立项开发, 2017年4月取得规划审批,2017年7月取得预售许可并售罄, 2018年4月签订电梯合同。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时间(主体结构的修建时间)都在《检规》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前已完成,但电梯安装施工时间在《检规》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后进行的,电梯救援通道(楼梯)不能直接到达救援层站电梯厅,须经过业主屋内绕行才能到达救援层站电梯厅,由于项目取得规划审批在前,新版检规出台在后,无法满足新版检规要求。若根据新版检规要求,在房屋主体外立面新增永久性楼梯作为救援通道,则涉及建筑增容增密,无法进行规划验收,此情况电梯能否按老版检规进行检验,请领导给予最终解决方案,谢谢。
目前关于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
现国家大力推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目前有部分老旧楼在楼道侧无法满足安装电梯的条件,楼幢内老人又急切想加装电梯,个别楼幢在阳台侧可以满足安装,并且对楼幢无任何影响还可以直接入户,更进一方便了老人出行的第一步。
去年总局下发了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与实施意见中第二条,对于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难以整改达到附件A中8.7(2)项要求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使用单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检验机构可以判定该项目符合要求。
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情况,主业是积极配合,并且愿意按规定中条款执行。请问总局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此文件中第二项规定执行吗?
您描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中描述的“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的情况。
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安装的电梯救援通道(楼梯)不能直接到达层站电梯厅,必须经过业主屋内绕行才能到达救援层站电梯厅。该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许可等时间(主体结构的修建时间)都在《检规》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前已完成,但电梯安装施工时间在《检规》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后进行的,这样的主体结构已在《检规》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前已完成无法满足救援通道的建筑物能算作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中所述的“对于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难以整改达到附件A中8.7(2)项要求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使用单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检验机构可以判定该项目符合要求”,请问这样的建筑物能否按照市监特〔2018〕37号文第二条内容判定合格。谢谢
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安装的电梯救援通道(楼梯)不能直接到达层站电梯厅,必须经过业主屋内绕行才能到达救援层站电梯厅。该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许可等时间(甚至主体结构的修建时间)都在《检规》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前已完成,但电梯安装施工时间在《检规》第2号修改单实施时间后进行的,这样的建筑物能算作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中所述的“现有建筑物”按照《检规》第2号修改单出台前《检规》予以判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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