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八旬大爷,14年来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随后,物业公司向他追缴24万元的违约金,这让他感到非常困惑。他表示自己住在小区的一楼,根本就没有使用电梯的需求,凭什么要交钱呢? 物业公司认为,是大爷自己不用电梯,而不是物业不给用,所以他必须要缴费。
据当事人梁大爷所说,他家就住在一楼,一步之遥,与电梯无缘。当初买楼时,销售小姐告诉他一楼可以不交电梯费,这才签订了卖房合同。搬进来没多久,对方就不承认这个说法了,并且催促梁大爷缴纳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
对此,梁大爷无法接受,便和物业的工作人员争吵了起来。梁大爷的诉求很简单,就是除了电梯费,其他的都好商量。而物业则对此,表示只要能免除他的电梯费,其他的费用他都愿意支付。然而,物业完全不顾大爷的感受,坚持要他缴纳全部费用。
梁大爷被气得不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看到梁大爷如此固执,物业也放了狠话:叫不起钱就别在这里住了!双方不欢而散,而梁大爷咽不下这口气,这物业费一欠就是十四年。无奈之下,物业向大爷寄送了一份律师函,主张他应当支付违约金24万元。
梁大爷虽然年事已高,但毕竟是有文化,见过大风大浪的人。所以看到律师函后,他并没有惊慌。梁大爷照着律师函的内容一字一句的认真阅读,仔细推敲其中的含义,但是还是不能完全理解。
不过,这难不住好学的梁大爷。他找到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开始学习,最终发现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一原理。于是,梁大爷认为自己压根就没机会使用电梯,所以当然无需支付电梯费。何况,当时售楼小姐也告诉自己无需缴纳电梯费的。
认真的物业遇到了执着的大爷,这盘棋就陷入了僵局。物业公司是一家企业,其经营目的是为了盈利。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用,就会影响到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因此,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追缴欠费。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大爷的看法。大爷认为自己住在一楼根本就用不上电梯,凭什么要交费?这种看法也并非毫无道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主确实可能不需要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某些服务,比如电梯、垃圾处理等。
也有人认为,虽然大爷没有使用电梯,可是物业毕竟提供了这个服务。如果大爷以自己在一楼无需使用电梯拒交费用,那么低楼层的业主是否可以要求比高楼层的少交电梯费呢?家里人少的业主,是否可以比人多的家庭少交电梯费呢?
售楼小姐是房地产行业中的重要角色,她们通常担任着推销房屋和解答客户疑问的职责。在推销房屋的过程中,售楼小姐通常会向客户承诺一些事项,例如房屋的质量、设施、物业服务等等。当然,有时她们为了卖楼,经常会给出一些虚假信息。
但是,这些承诺是否有效呢?一般来说,售楼小姐的口头承诺或者介绍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售楼小姐是开发商聘请的人员,原则上并不能对物业的收费等作出有效承诺,除非当时就指导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
本案中,售楼小姐只是口头承诺给大爷,所以事后发生纠纷,大爷很难举证。而且,当时售楼小姐到底是承诺的尽量争取不交电梯费,还是保证可以不交电梯费,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楼住户可以不交电梯费吗?一般来说,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所有业主都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电梯费用。一楼住户不需要使用电梯,那么他们可能会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电梯费用。物业并未限制大爷使用电梯的权利,是他自己放弃了。#普法进行时#
电梯作为公共设施,其费用是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摊的,而不仅仅是由使用电梯的业主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所以,即使梁大爷无需用到电梯,也不能以此为由而不缴纳相关费用。
通常来说,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大爷欠缴的费用总共2万多元,连带利息算上最多也不会超过两倍。在物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高于利息损失时,法院可以依据大爷的请求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一般是以实际损失的130%为界限。
这件事情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考题: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如何平衡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特殊需求?在未来的物业管理中,如何实现公平、公正和人性化,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小区物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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