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2024年4月1日起印发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修改背景、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工作,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结合行业发展形势与工作实际,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2.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设立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偿还购房本息。
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提取房屋产权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提取类型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离休、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境定居;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的,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支出或者规定额度;偿还购房本息提取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无房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房的,按设区市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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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本地宝收集了一些资料,为大家带来石家庄公积金补缴相关要求,包括办理方法等,请及时关注。
石家庄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4年度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5670元,最低为5134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信贷科、政策法规科、信息技术科、个贷中心以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公地址、服务电话详见正文。
石家庄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石家庄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更多内容,详见正文。
石家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石家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宜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更多内容详
石家庄2024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5670元,最低为5134元。
修订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对部分改动条款进行了解释,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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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2024年4月1日起印发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修改背景、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工作,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结合行业发展形势与工作实际,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二、具体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哪些?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设立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偿还购房本息。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提取房屋产权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提取类型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离休、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境定居;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的,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支出或者规定额度;偿还购房本息提取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无房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房的,按设区市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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