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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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9办公室,邮编:237000;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救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并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设计单位在新建项目前期方案设计中按国家相关规范预留电梯空间,满足新建建筑物内出行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和服务质量评定,提供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参与行业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人行天桥、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一)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井道应当符合电梯安装、运行的技术条件,底坑应当平整,有防渗、防漏水保护,不得有积水;
前款第一项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电梯采购人应当将电梯的产品性能、部件配置、技术保障水平、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以及信用评价等作为电梯采购内容。
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电梯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或采购人将前款相关信息纳入电梯招标、采购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电梯使用单位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受委托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开发单位销售或预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附件中注明商品房安装电梯的数量、品牌及主要参数等信息。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96366标识等信息,并保持完好;
(五)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符合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设施和物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六)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住宅电梯不得长期无故停用;
(九)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
(十)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性能要求;
(十二)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十三)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协助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二)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要求操作电梯,长时间强制开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在电梯内打闹、吸烟、便溺、遗撒垃圾,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人员证书的作业人员、必要的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和交通工具。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信息、办公场所、持证作业人员、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以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使用单位、电梯数量、维护保养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子化办理提供便利,并向社会公开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时传输至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五)由本单位人员开展维护保养,作业现场取得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故障频发且投诉较多的电梯和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电梯进行检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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