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水平较以往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因此在《民法典》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至8周岁。这代表着,如果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他的心智水平具体分析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时间届满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要符合条件,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民法典》该条文与之相比更加人性化,给予离婚双方30天理性思考的冷静期,防止夫妻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离婚。这在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利于社会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此条规定将性骚扰的对象界定为“他人”,这意味着性骚扰的受害者不再限于女性,也将男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异性、同性之间的骚扰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因此,用人单位在采取合理措施来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行为时,须注意对男性员工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项条文明确了公民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人享有了在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此条文将个人隐私以及权益保护上升到法典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的重视,也有利于遏制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条文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首先对抛物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明确了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强化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以及设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新增一项追偿机制,降低了侵权人以外其他业主承担的风险,实现相对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新法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在原先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础之上增加了甥、侄的继承权,尽量避免因没有继承人而使私人财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情况发生。
但是,尽管继承人范围扩大了,甥侄在继承时仍需满足两个特定条件,即被继承人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都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大家庭内部的情感互动,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以防因意外而导致个人合法财产的流失,十分人性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民法通则》中,构成对他人的肖像权侵权需要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而《民法典》将这一必备要件删除,只要具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个要素便可构成侵权,防止实践中许多被告以非营利目的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再发生。只要肖像权人不同意对其肖像使用,那么即使你享有对他人肖像照片的著作权,也不能随便进行使用。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上传至网络媒体平台,便很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小区物业利用电梯、外墙、公告栏等张贴广告必须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这些广告收入均为业主共有。此前物权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并不清晰,《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范围,对这一密切关系到业主利益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日后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将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的“情势变更”进一步予以明确,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旨在为了实现实质公平,保障合同签订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物业公司一遇到欠缴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表明了国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禁止了物业公司一系列暴力催费的行为。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只能道德谴责。《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你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额债务,可一分钱都没给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需“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十五、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享有线岁的孩子说要跟妈妈,孩子的意愿要理会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的焦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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