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了让消费者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重视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引导经营者正当合法经营。
2022年7月13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的3种大米没有公示当日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前期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已经当场提醒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明知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仍未落实整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罚款2865.00元。
2022年3月2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妆品陈列区的一盒“金泰康”牌老苗汤足浴粉、五盒“俊木”牌五味人生足浴粉,超过使用期限。经调查,涉案货值金额75元。该店未建立化妆品使用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2021年12月2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酒行时发现,该店待售的89瓶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4270元整,购进时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8540元。
2022年4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关区某物业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小区所属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10035)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仍在使用,其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直至2022年5月16取得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TJ DTYQD ),复检合格。
2022年5月18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发现“韩式炸鸡”和 “昌月小酥肉”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购进“新和盛琵琶腿”时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2年2月18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判定城关区某玩具公司所售儿童滑板车不合格,随即该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核实,这次抽检型号为8961的童车,是以每辆246.9元购进3辆,标价299元,货值897元。当事人已将剩余一辆童车售出,共计获利156.3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6.3元,并处罚款1843.7元。
2022年11月27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嫂比合同约定的月嫂低一个级别,且提供时并未提前告知,现月嫂已结束入户,需结清费用时投诉人才得知此事,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还缴纳的4000元预付款。
经调查核实,情况与投诉方所述基本一致。经协调,家政公司负责人向投诉人道歉,因低等级月嫂已入户服务过,最终该公司给投诉人退费2000元。
城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电话,称其加了抖音电商的微信后转账购买的衣服,到货后面料和宣传不符,与预期相差过大,于是在收货当日将衣服按原址退回商家,但商家拒不退款。
2022年12月1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是该处业主,持有3级残疾证,并有老年代步车一辆,商家以投诉人的车辆是新能源车为由,要求每月收取70元的停车费,投诉人认为自身享有国家停车费减免政策,要求商家提供收费依据(有小票)。
经调查了解,该停车场为商业住宅综合性停车场,其本人不能提供残疾人专用车辆手续,并在该处停放已有两年,经调解,停车场费用每月按50元收取。
2022年9月1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关区某诊所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室1和诊室4的治疗台均贮存有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富士Ⅸ,标签标示显示该产品为医疗器械,保管温度:4-25℃;现场检查期间诊室1环境温度为27℃,诊室4环境温度为28℃;均不符合保管温度要求。
该诊所不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之规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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