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电梯行业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运行中遇到的有关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电梯使用企业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后交由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为其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电梯安装服务收入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前,电梯企业适用的税务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二、除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11号公告不但解决了电梯企业新老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更是降低了整个电梯行业的整体税负。
某电梯企业向一置业公司销售两台电梯,其中,A电梯售价为30万元(不含税);B电梯为企业自产产品,售价为30万元(不含税);两台电梯的安装服务费均为3.51万元(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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