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可申请加装电梯。我市也成为全省首个出台具体方案给楼房加装电梯“指路”的城市。
给老楼装电梯,在青岛已有先例。2015年,位于西海岸的观海苑小区内的4栋多层居民楼安装了8部电梯,给楼内老年居民们出行带来了方便。对于观海苑小区老楼加装电梯一事,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像这种老楼加装电梯的事情,必须要先规划,之后才能够进行建设、施工,至于是否能够进行规划审批,通常需要从主客观的条件来判定,比如业主同意安装的比例,准备建设安装的部位是否符合条件,该楼是否安全等。
在老城区,想要加装电梯的情况更多。但由于老楼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如何审批、怎么施工、后期又该如何维护等问题无法解决,特别是因为没有政策依据,这件事也只能暂时“搁浅”。
有意愿的居民应该如何申请?实施方案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首先应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仅要统一业主意愿,申请加装电梯还要满足其他条件。如,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另外,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此外还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那么,实施方案对资金来源是如何规定的?实施方案规定,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相关区(市)政府落实,实施财政补助的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市级财政对区(市)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那么,都有什么单位或个人可以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实施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实施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
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公有住宅实施主体可以自办,私有住宅实施主体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根据实施方案,业主要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共同作出书面约定。约定的事项包括对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方案公示等)、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 (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办理施工许可吗?据了解,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要求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也就是说,对于加装电梯部分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且土建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据悉,实施方案出台后,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还将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陆续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其中,区(市)政府将结合实际制定对《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措施;市城乡建设委将发布《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从技术上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指导。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质监、城市管理、消防、人防、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1、书面申请。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区(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政府牵头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市)政府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明确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2 前期准备。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制定电梯加装、配置、运行维护等方案,并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3 办理手续。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手续;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所在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4 施工验收。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并由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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