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比例降低为66.7%,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增设工程再次停摆,其余14户业主只能根据《增设电梯合同》的约定,被电梯公司没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2.6万元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低层住户,虽对增设电梯的需求不如高层住户强烈,且容易受到其他住户的意见影响而左右不决,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认真考虑己方意见,并慎重对待其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101、202室业主撤回同意的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14户业主并无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本次增设电梯遵循“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且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支付了定金,并在3个月后才终止履行合同,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业主对此享有平等表决权,不仅要求表决结果合法,表决过程也要透明、、平等。
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应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14户业主表示可以就继续推动电梯加装工作进行协商,但101、202室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已产生的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双方利益均受损。因此,在面对业主共同事项时,住户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和谐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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