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被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原企业资质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2023年期间你企业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分别承揽了三元区**新村19幢2单元、3单元以及**新村9幢3单元、4单元旧宅加装电梯施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了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本局作出《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建罚告〔2024〕2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0.2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46万元的2%的 罚款即人民币29200元(贰万玖仟贰佰元)、没收非法所得6044.78元(陆仟零肆拾肆元柒拾捌分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息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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