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和审理,T市质监局认为,K公司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案件货值金额较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T市质监局向K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000元。K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2010年7月12日,T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000元。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之内。
K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T市质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K公司代理律师袁某在查阅相关材料后,主动向T市质监局提出和解申请,2010年10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随后,K公司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电梯监管是质监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安装的电梯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也是电梯安装的法定要求。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违法将电梯交付使用,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K公司在调查时承认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但在行政复议时,只承认用户使用的事实,将电梯使用的责任推给了使用方,对电梯交付使用的事实予以否认。本案中,电梯是否已经交付使用、有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能否和解等成为行政复议中争议的焦点。
K公司称,T市质监局认定其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错误。K公司为Z商城定做并安装电梯,于2010年6月21日至25日验收合格,于2010年7月15日交付使用,Z商城也于2010年6月4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未领取合格证以前不使用所有电梯。同时,K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电梯检验情况说明复印件;2.承诺书复印件;3.移交清单复印件。
T市质监局认为,K公司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对Z商城负责人陆某的调查笔录、对K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K公司也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承认,其安装的电梯于2010年6月21日至25日才验收合格;而T市质监局于2010年5月21日对Z商城安全监察时发现,其安装的两部电梯已经在使用。
另外,K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查处时已经交付使用的事实:电梯检验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其在T市质监局检查后的整改行为;承诺书只能证明Z商城在T市质监局检查后的整改行为;移交清单不能证明其将电梯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理由是:使用电梯的必备条件是交付(如交付钥匙等),否则客户无法使用,换句话说,用户使用就意味着已经交付使用;而移交清单也表明,移交物品包括:厅门钥匙、锁梯钥匙、控制柜钥匙、操纵箱钥匙。K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才将钥匙等物品交付使用,这与事实明显不符。K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早已存在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
T市质监局审查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材料后,认为K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T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告知K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T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T市质监局于2010年7月1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K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60天(因七、八月份均为31天,申请行政复议的截止日期应为2010年9月13日,且2010年9月13日为星期一,期限不顺延)。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本案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符合和解的法定条件。在案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及时整改以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等因素,经K公司申请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研究,本案进行了和解,同时将和解协议报送某省质监局,本案结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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