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将电梯检验检测管理系统与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已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革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国市监特设〔
开展自行检测的单位必须配备足量具有电梯检验员、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满足检测规则第3.8条关于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不同人员的规定。电梯使用或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仅限于本单位使用管理、维保的电梯。
(二)检验检测周期判定。新安装电梯,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梯龄;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的电梯,以最近一次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重新计算梯龄;进行重大修理或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不重新计算梯龄;停用未超过1年,且在启用前超过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有效期的电梯,应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他年份进行1次自行检测。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不再开展自行检测。全市电梯由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自动计算梯龄,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以系统生成为准。
(三)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注册公示,网址。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情况,可登录网址,进行查询。
(四)检测过程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为使用管理电梯提供服务的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应当加强自电梯自行检测起至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告知检测单位问题整改、检测单位对整改确认情况等全过程管理,确保电梯自行检测质量。
(五)检测结果运用。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检测人员要对检测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备忘录应公示在电梯基站或轿厢内,公示期不少于15天。应及时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等自行检测结果,以及相关信息,上传至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换取使用标志。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告知前一次开展定期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由使用单位到检验机构指定地点,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一)监督检验。电梯施工单位自愿申请按照新版检规或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
(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安排。准备阶段(2023年6—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学习宣贯活动,向电梯使用单位传导落实主体责任理念,完善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平台功能。推进阶段(2023年9—12月)。采用分段分批的方式逐步实施,未实施的地区依据旧版检规、56号文及市局相关配套文件实行检验检测。9月起,在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全域,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启动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同步优化、改进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10月起,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经开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两江新区全域(轨道交通站点除外),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启动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12月起,在万州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全域(轨道交通站点除外),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启动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大面积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工作。常态化阶段(2024年1—3月)。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全市轨道交通站点全域,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启动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全市贯彻落实检验和检测规则工作进入常态化。
(三)特殊情况处理。在2023年4月2日之前已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5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安装单位填写《过渡期满后监督检验项目告知书》(见附件1),凭供货合同(中标证明)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告知,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要将《过渡期满后监督检验项目告知书》复印件随同监检资料一并交监督检验机构;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电梯自行检测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各自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对达到检测年份的电梯组织开展自行检测活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向其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且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对未按时开展检测的电梯实施飘红管理,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监察指令,依法进行处理。维护保养单位: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受使用单位委托,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落实检测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对电梯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检验、检测机构:受使用单位委托应当依法提供检测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不得拖延推诿。检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一)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电梯检验检测改革是打破电梯传统检验检测方式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把握时间节点,积极参与进来。各单位要吃透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推动电梯改革平稳有序开展。
(二)严格按要求开展检验检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电梯维保、使用单位要进一步明晰和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及时制修订检验检测作业文件,建立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不得有漏项或误判等情形发生,杜绝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电梯安全底线。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推动电梯改革顺利开展。
(三)强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电梯改革情况,在过渡期内,主要以帮助指导、解决问题为主,有序推进改革落地。一年过渡期结束后,每年要以交叉互检、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组织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情况专项监督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公示。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电梯产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检查,对存在违规的机构予以风险警示。在工作开展期间,要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提高工作效能,压紧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四)强化信用管理与执法检查。在渝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使用或维保单位,因检测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处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等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宣传发动,让其知晓电梯检验检测改革目的和要求,明确需要注意和把握的具体事项,及时解疑答惑,确保人人知晓,不断提升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在改革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要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本表所列电梯于2023年4月2日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将在2024年4月2日之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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