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实施1年过渡期,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在过渡期内,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过渡期满后,电梯监督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
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填写《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电梯清单),并持电梯清单和相关见证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办理告知,由相应市级市场监管局汇总抄告承担电梯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在过渡期内,为平稳有序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工作,结合我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至2023年6月30日完成的实际,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福州市的台江区、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连江县、闽清县,厦门市的湖里区、翔安区,泉州市的丰泽区、泉港区、南安市、德化县、经济开发区,漳州市的龙文区、长泰区、华安县、云宵县、平和县,莆田市的荔城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龙岩市的永定区、漳平市、长汀县、武平县、经济开发区,三明市的沙县区、尤溪县、清流县、建宁县,南平市的延平区、顺昌县、光泽县、松溪县,宁德市的蕉城区、霞浦县、周宁县、柘荣县,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全域的电梯,严格执行新版检规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实施检验检测分离。过渡期内,在确保重点部位电梯安全和兼顾城区和郊县差异的情况下,按照检验检测分离电梯数量不低于30%的原则,各设区市可适当调整实施检验检测分离的区域,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局,便于省局及时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过渡期满后,全省电梯严格执行新版检规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全面实施检验检测分离。
坚持电梯定期检验公益属性,电梯定期检验原则上由取得相应核准证的公益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对过渡期内未纳入检验检测分离的电梯,各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按照原检验分工开展一次原周期的定期检验工作;对进行检验检测分离的电梯,原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开展检验。自2023年7月1日起,电梯定期检验的项目、内容依据新版检规执行;同时,还应执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梯远程监测等相关项目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规定,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要求的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在《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电梯自行检测是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登录省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特种设备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平台),并按照74号令的相关规定,核对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和电梯信息,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报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并自主管理维护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及时确认电梯检测单位发出的自行检测认领信息。变更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到发证机关完成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后,再到智慧监管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一)自行检测周期。以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为基准计算,无法确定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时间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按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之后按“新版检规”确定的年份执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对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年份及周期的调整,检验平台上的数据调整由福建省特检院和厦门市特检院各自负责,现行的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上数据的调整由省特检院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完成,相关平台数据调整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
(二)自行检测单位。符合检测规则规定条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对本单位管理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符合检测规则规定条件的承担本单位电梯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或具有电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有电梯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自行检测。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要求见《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
(三)自行检测告知。为规范自行检测,及时传递、公示电梯检测信息,接受安全监管,在我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应当在开展自行检测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拟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当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3)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维保单位拟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当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4)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电梯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测规则要求,在动态监管平台上对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告知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对告知材料存疑的,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予以点击通过。对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电梯分布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予以核实确认并点击通过。电梯检测机构或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拟在我省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当持检验检测核准证向省局申请开通动态监管平台账号,并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5)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省局予以核实确认并点击通过。
自行检测单位的检验人员变动的,需要及时在动态监管平台上自行维护相关检验人员的检验资格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便于后续的信息比对及监管。
(四)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项目、内容依据检测规则执行,同时还应执行12号文的规定,并对74号令规定的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在《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新版检规对现场检验人员数量的规定,现场检测时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为探索配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的评价指标,每名电梯检测人员每月检测电梯数量参考不超过100台执行。为加强检测质量监督,自行检测时,检测人员需登录“闽政通-企业服务-电梯扫码检测”模块进行身份验证,验证后方可实施扫码检测。扫码检测时,应先扫描电梯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进行签到,系统将自动对检验人员、电梯认领信息、电梯地理位置等进行验证,检测结束时应扫码签退(闽政通中的电梯扫码检测模块正在开发,开通后正式施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测人员还应对包括试验项目和检测关键点位在内的检测全程进行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并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项目内容、检测时长等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小于报告有效期。录像视频应有防止篡改甄别措施和能在线调阅,检测单位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电梯检测信息中应包含电梯检测录像视频的互联网访问地址及视频数据的数字签名(使用国密SM3杂凑算法),便于在线调阅与查证。
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在完成自行检测告知后,要及时对自己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与动态监管平台进行检测数据等信息模拟对接,对接成功后方可开展检测服务。自行检测后, 检测单位在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将检测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同时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纳入重要事项台账管理,有效落实隐患整改闭环。
现行的动态监管平台和正在建设的智慧监管平台要尽快进行相关功能模块的改造升级或增设布置,以适应电梯检验检测改革需要。智慧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后,将替换动态监管平台,对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要求在智慧监管平台上实现。
自行检测发现的问题整改经检测单位确认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为便企惠民,进一步规范全省电梯使用标志,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电梯检验机构统一在动态监管平台上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
(一)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审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经检验机构在动态监管平台确认后,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使用管理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在电梯轿厢(或者自动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二)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的,电梯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管理单位应将《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智慧监管平台,由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检测报告和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进行确认,并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使用管理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通过智慧监管平台的“电梯使用标志打印”模块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单位,经向检验机构提出要求后,可由检验机构出具《电梯使用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可自行领取或委托检验机构邮寄送达。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发布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新一轮调整,也是更好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实施组织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推进电梯新版检规、检测规则的实施和落实主体责任等各项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要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质内容,要及时依据新版检规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监管平台的数据信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并将检查执法结果报告省局,省局将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对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实施处罚。过渡期间,省局将加大对全省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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