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于2024年4月2日全面实施。
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4、7、9、11、13、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年份之外,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检测单位检测后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并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使用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在用电梯经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后,由相应的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在用电梯自行检测后,由使用单位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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