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位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占用共用宗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征得该宗地所有共有人2/3以上书面同意。共有人书面同意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由申请人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也可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1.开工前,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并按相关规定向属地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有关手续。
2.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开工手续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其合法建筑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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