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经销商,且制造商与经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3.1.2如投标人是电梯制造商,须具有以下1)或2)项资质:1)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资质(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2)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括电梯制造、安装及修理,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如投标人非电梯制造商,除电梯制造商满足上述要求外,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或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括安装及修理,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8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项目咨询请拨打电线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4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制造商企业实力”项:“1、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得 5 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证书》,评级为 A 等及以上的,得 5 分,A 等以下得 1 分。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修改为:1、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得 5 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证书》,专项服务名称:电梯售后服务,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用户满意服务。评级为 A 等及以上的得 5 分,A 等以下得 1 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及网上查询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服务质量”项:“1、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为准),在市级及以上电梯行业协会年度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获得六次五星级维保单位的,得 3 分;”
修改为:1、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为准),在市级及以上电梯行业协会年度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中,获得七次五星级维保单位的,得3分。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随时关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下载。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联系人:王工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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