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出取得的,本身并不会直接分类那些是费用类,那些不是费用类。归类为费用类的,主要是根据购买的货物、服务等的具体用途来分类的。
比如,在端午节前夕,企业购进了一批粽子,如果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就是费用,如果是企业用于转售销售就是成本。
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看用途,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有专门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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