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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官网入口网址: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24-12-23 10:44:09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作者:杏彩体育手机客户端登录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交通运输、卫生、旅游、安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第八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的供电电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和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并为乘客电梯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系统组成部分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电梯拆除应当委托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原房屋开发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十七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配备满足需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制定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设置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救援标识等,并保持其完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七)选择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电梯发生困人事件、伤人事故时,立即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九)电梯出现故障时,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

  (十)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检验机构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推行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公共交通系统、过街通道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协商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幼儿园、学校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经电梯制造单位确认或者经检测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用住宅电梯安装刷卡系统,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电梯刷卡系统安装工作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及时将评估结论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宅电梯进行改造、更新,已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资金的,业主可以申请优先使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资金。

  未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资金或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住宅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电梯发生故障,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为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的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应当遵守电梯使用规范,不得损坏电梯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乘用人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看护人陪同下乘用电梯。看护人应当保障被看护人安全,并教育引导被看护人文明使用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四)使用本单位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四年;

  (八)真实、准确地填写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保存不少于四年;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首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固定办公场所、作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应急救援电话和维护保养电梯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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