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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官网入口网址:加装电梯中的法律关系

2024-12-23 11:02:26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作者:杏彩体育手机客户端登录

  《民法典》物权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业主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将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登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区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但不颁发不动产权属证 书,权利人记载为“业主共有”。房地产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经登记的房地产因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利人。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规定,共有部位按共有范围一般分为全幢共有部位、功能区共有部位、部分层共有部位、层内共有部位、局部共有部位、功能区间共有部位等。功能区共有部位指房屋内为某个功能区内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常见的有为功能区服务的楼梯、楼梯前室、电梯、电梯间、电梯机房等,功能区的风机房和空调机房、配电房,出入功能区的大堂和门厅,功能区的门卫值班室、信报间等。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共有建筑(如独立的变电站、水泵房、门卫房等),及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共有建筑面积按房屋内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业主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综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在原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以外,另行占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新建建筑。从建筑使用功能方面来说,是原有建筑的附属设施,但从物权角度来说,该附属设施原来是不存在的,是通过新的规划、新的建造并占用新的土地取得的。如属于住宅建造时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电梯,按照规范计入房产面积。

  民法典总则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业主之间签订协议,该加梯协议适用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因此,加装电梯是业主共同投资建设的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是所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以及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因此,根据上述规划法规,既有多层住宅建成时已经过规划验收,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符合原建设规划要求。如果在规划道路、绿化等空地上新建电梯,明显违反原建设规划,突破了原规划指标,也是对物权人的不公正。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二分编所有权中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一条规定。该章首条即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条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后续法条适用的基础。第二百七十八条是对区分为共有部分所有权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具体方法,是对共同物权人形成的物权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也就是说,首先要属于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显然,准备加装的电梯本身还未建造,不存在物权,不属于共有部分,也不属于内部物权关系。

  民法典总则篇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第一款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普遍原则下,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物权关系。即,如果属于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的内容,依决议成立,否则,依照普遍原则。

  因次,加装电梯行为是投资建设行为,是新的物权设立,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而加装电梯占用的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则适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我国实土权属一致原则,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因此,如果占用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化等空地,加装电梯后物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相一致。但电梯显然又不同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是单一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出资人为单元业主。根据相关意见,加装电梯房屋幢业主对加装电梯所需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修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的筹措、分担及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等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应该指的是加装电梯投资建设协议。

  另外相关文件规定,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适用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点也不是双三分之二)。这个应该指加梯占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的表决。这就造成了实际土地权属与建筑权属的不一致。另外,根据《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与本幢建筑相连的共有建筑电梯面积应当分摊至产权面积,势必造成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变成了一部分人的专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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