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记者实地走访成都市部分街道的十字路口,发现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逆行等违法行为较为常见。同时,《条例》虽然还没有正式施行,但已加大路面宣传,在路口对非机动车违法驾驶人进行劝导,并指导他们查看《条例》全文内容等。
5月22日16时许,记者在二环路东五段与锦华路一段交叉路口,据记者粗略统计,10分钟内,有50余例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案例,其中多为不戴头盔。此外,在红星路、府青路沿线路口等路段,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也比较常见。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未佩戴头盔的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佩戴的理由大同小异,“天气热,懒得戴”“头盔遮不到太阳,不如遮阳帽舒服”等等。还有部分逆行的非机动车驾驶员表示,“路口太远,绕到马路对面影响送餐时间”。
当被问及是否知道自己违法时,大多数非机动车驾驶人表示知道,但是还是存在侥幸心理,想要图方便或者节省时间。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条例》再次做出规范。其中,驾驶非机动车时未佩戴头盔、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驾驶人将会被警告或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在《条例》正式施行之前,成都各地已经在道路上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普及安全驾驶知识。5月22日16时许,二环路东五段与锦华路一段交叉路口,成都三分局的两名民辅警正在对有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劝导和安全教育。
辅警周程军拦下一名借用机动车左转专用道左转过街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你是否清楚自己的违法行为?”“我不该走机动车道。”
另一名对有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警告之后,又给他普及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待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即刻改正之后,遂让其离开。
记者注意到,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劝导的过程中,每当问及是否知道《条例》将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时,只有少数人表示刷到过相关的短视频,但是不知道具体有些什么内容,还有一部分人则表示完全不知道。
“打开你们的微信,搜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就能看到其中的内容,请务必认真学习其中的安全驾驶知识。”辅警周程军向他们介绍道。
(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园城市示范区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驾驶人上肢操纵的轮椅车。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非机动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应急、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执法工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依法、安全使用非机动车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九条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车辆类型。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维修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政策制定、停放点位规划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加强日常调度和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定需求外,不再对人力三轮车新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转让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转让登记;因报废、损毁、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对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进行信息采集,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住建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车道设置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驾驶需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取得电子行驶证的,可不携带纸质行驶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和步行街,以及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七)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八)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数字、智能技术在非机动车通行管理领域的应用,提高非机动车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道路停车区位,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非机动车停车区位标志标线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位。
第二十七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厂房、物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划出安全区域,设置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没有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强化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
Copyright © 2022 杏彩体育官网入口网址·(中国)手机客户端登录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1054995号-3杏彩体育手机客户端登录